福州道路昊畅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施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第九条 施工阶段,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在建设信号灯时,应在杆件上悬挂“信号灯建设中未启用”的字样,并注明建设单位。 第十条 工程项目占道施工路段临时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按照“四同步”要求建设,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期间,占道施工路段交通隔离护栏颜色统一使用黄色,对于原有已经不在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同时移除或者清除。 第十一条 电力、通信、水务、燃气、管网、地铁等占道施工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或者需要增设、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在路面恢复阶段按照“四同步”要求进行建设。遇有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增加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日常维护维修,由市政道路管养单位同步修复交通标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日常维护交通信号灯管道时,如需挖掘路面,需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面修复由市政道路管养单位负责。 福建昊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宁德三明南平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道路护栏建设 |